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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上海市杨浦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来源:日期:2019/8/13 8: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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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期“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通知》(沪教委人【2011】71号)和《杨浦区第五轮“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建设的实施意见》(杨教委[2016]2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的建设,充分发挥名校长、名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区中小幼校(园)长和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现结合杨浦实际,拟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具有上海市特级校长资格或上海市特级教师称号。已担任市名校长名师培养基地主持人原则上不再作为申报对象。

(二)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在管理或学科领域具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在本市、本区该领域有示范辐射作用,且2016—2018年仍在主持学校管理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需配备5名以上由特级校长或相关学科特级教师、专家组成的导师团。导师团成员最多担任两个工作室的指导工作。主持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工作室的导师团成员。

(四)工作室可自行确定1—2名区学科带头人担任副主持人和1名助理,协助开展各项工作。

二、任务职责

(一)每个工作室培养5名左右骨干校长(书记)或10名左右骨干教师,应根据教育管理或教学特色,制定工作室三年发展规划和学员培养计划。

(二)工作室要整合市、区教育资源,开展学校管理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杨浦教育高端人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工作室要针对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中的重点工作,确立区级及以上课题,形成调研报告(科研论文)、特色课程,并在区域内推广研究成果。

三、管理办法

(一)由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负责与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工作,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工作室所在学校要切实承担工作室建设、管理、服务的职责。

(二)学员要认真参加工作室的各项活动,出勤率不少于75%,经考核合格,将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其所修课时数将酌情折算成相应的培训学分,计入“十三五”教师全员培训学分系列。

(三)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每年将结合特级校长和特级教师的年度考核对各工作室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将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工作室资格。

(四)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对工作室在期满后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学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发展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对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奖励。

四、经费使用

(一)每个工作室每年下拨工作经费3万元。经费使用项目及比例为:工作室主持人津贴占40%,工作室专(兼)职管理人员(含副主持人、助理等)的津贴占25%,日常办公开支(含资料费)等占35%。

(二)根据学员培养计划,每年下拨每名骨干校长0.5万元培养经费、每名骨干教师0.3万元培养经费。经费使用项目及比例为:专家讲课、指导费占50%;课题研究、成果展示占25%;学习研讨等占25%。

(三)工作室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财务制度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工作室主持人要严格遵守代管单位的各项财务制度,规范报销使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