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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9/6/25 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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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地设在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机构设置。培养基地要成立发展工程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受、配合北京市发展工程办公室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

(二)方案制定。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培养计划》制定本基地具体培养方案并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导师管理。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导师管理办法》,为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配备学术导师。定期对导师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

(四)组织培训。组织对不同培养对象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前沿问题专题学习。

(五)课题管理。组织培养对象开展课题研究,从选题、开题、研究过程、结题与考核等进行管理,组织相关评审工作,推优交流。

(六)学员管理。协助培养对象制订学习计划,做好个人成长档案袋记录,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

(七)资料管理。做好本基地培养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及时提交发展工程办公室备案。

(八)工作总结。定期进行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根据培养基地承担的任务给予资助。资助经费拨付到培养基地,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发展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培养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培养周期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培养基地,按期拨付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培养基地,取消培养基地培养资格,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